[摘要]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地税部门将大幅上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后,建账完备规范、能让地税部门以“查账” 方式征税的企业,税负将明显比账目混乱、只能以“核定” 方式纳税的企业低得多。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省地税部门将大幅上调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调整后,建账完备规范、能让地税部门以“查账” 方式征税的企业,税负将明显比账目混乱、只能以“核定” 方式纳税的企业低得多。
2012年河南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由2%调到5%
变动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上调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由2%上调到5%;其他住宅核定征收率由4%上调到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比如商铺、办公楼等),核定征收率由5%上调到8%。
如果企业有下列行为,将按10%的核定征收方式征税:擅自销毁账簿或账目混乱,造成收入、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不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资料;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清算,经责令清算,仍不清算。
郑州市二七区地税局注册会计师王国娜称,10%的核定征收率,在历史上从未有这么高过。
意图
让企业规范账册
为什么核定征收率提高这么多?税务部门解释,这是因为原则上不允许企业采用“核定方式”纳税,只有当税务机关审核发现房地产企业有不能准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等情况时,才能经省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核定征收方式纳税。
所以上调“核定征收率”,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财务不规范的企业带有惩罚性质。王国娜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这几项加起来才5.6%税率,如果采用核定征收,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被征走5%,甚至10%,企业会吃不消。
影响
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项目 增值税也提高了
据业内人士分析,此次政策调整的另外一个重要看点是:个人转让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简称非住宅项目),也提高了土地增值税。
该项公告指出:“个人转让除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无法清算的按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而2010年5月1日实施至今的政策是: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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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来临,伴随房地产开发商低价促销,低价面前房子回暖,人们对于房地产企业对外投资是否缴税开始关注,本期对此进行解答。
1盐田区宋小姐来电咨询: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完工的一幢商品房,作价5700万元对外投资,请问投资环节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收入该如何确认?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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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田区龙先生来电咨询:我公司是一家连锁商务宾馆,各分店门面也有少量销售业务,如向旅客销售面包、饮料等食品。请问宾馆销售食品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对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3 宝安区蒋先生来电咨询:请问企业提供的开采矿产资源劳务(如矿山爆破、矿产资源开采等)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地税局丁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的规定,将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二)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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