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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保障房出新规 新建商品房须配建10%公租房

大河报   2013-04-11 09:27

本报洛阳讯4月2日,洛阳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规定今后在建设商品房时,需配建不低于项目住宅总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洛阳市房管局副局长杨金民介绍,今后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开发时,若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要按照住宅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对于不能配建公租房的,需要建设单位报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批后“按应配建面积异地建设或购买”。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杨金民表示,公共租赁住房和配建的商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异地建设和购买的产权也归政府所有,统一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房设计应满足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卫生等使用要求。”在配建的公租房及商业用房建设标准上,杨金民说,公租房室外装饰及公用设施应与同一开发项目一致,并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入住使用条件。

据介绍,在配建的公租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住房保障部门将按程序进行接收,并按公租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此外,商品房开发企业对配建的公租房需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在政策监管方面,杨金民介绍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核定时,对于不符合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对于施工图纸不符合配建公租房要求的,建设部门将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配建公租房套数、套型结构、面积、位置、配建商业用房面积、开竣工时间、建设标准、设施条件等不符合要求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另据了解,在后期,住房保障部门还将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对配建的公租房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公租房配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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