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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为主”

洛阳网   2015-03-17 09:26

[摘要] 《意见稿三》中指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将以市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其中,我市首次对“缴存职工家庭成员”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认房、认贷”都以“家庭”计算

《意见稿三》中指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住房套数的认定,将以市房管部门提供的贷款职工家庭名下现有住房套数为准。其中,我市首次对“缴存职工家庭成员”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两次

为了避免出现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投机性购房行为,《意见稿三》拟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也不予再次发放贷款。

对贷款次数的认定,将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的缴存职工家庭贷款次数为准。须注意的是,借款人及配偶单独或共同的贷款次数累加计算,也就是说,婚前贷款将被计入家庭贷款次数。

两种情况仍可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意见稿三》对两种情况的职工“放宽”首套房认定条件。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非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将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也就是说,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名下房产未超过两套的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仍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夫妻双方以一方的名义取得了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办理离婚后,在已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无房的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还可以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办理。

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可合并计算

对于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继续缴存的职工,《意见稿三》提出,正常缴存时间不满6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的,可凭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但需注意的是,在转移公积金的过程中,中途欠缴(停缴)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且转移时不得提取帐户余额。

此外,若借款人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要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材料,以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就可以与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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