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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今实施:利率超36%无效 企业间可借贷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9-01 17:04

[摘要] 企业之间允许借贷,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高法6日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洛阳房天下房天下讯 企业之间允许借贷,民间借贷利率超36%无效……高法6日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亮点一】界定民间借贷范围

该司法解释条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亮点二】划定民间借贷年利率红线:24%和36%

在此之前,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以银行同类同期利率4倍为参照。

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该司法解释明确,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超36%有权要回多付利息

高法审委会专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介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亮点三】允许企业之间融资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应予认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同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在高法6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中,P2P网络借贷正式被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来进行规制,这也是P2P首次被纳入司法文件。

此外,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些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背景】

杜万华表示,高法于1991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按照规定,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

但现在企业进行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高法经研究认为,对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应当给予有条件的认可。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

【解读】解禁企业间借贷≠全面放开

杜万华表示,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该司法解释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杜万华说,“如果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不搞生产经营,变成专业放贷人,把钱拿去放贷,甚至从银行套取现金放贷,行不行?这不行。该司法解释专门规定,这样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企业向别的企业借贷,或者向职工集资,这些钱本来为了生产经营需要,你不投,拿去放贷,即使无利也会被认定无效。”

【亮点四】P2P平台违规担保要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担保责任。

通俗理解就是,如果投资者到一个P2P平台投资亏损了,如果该平台此前在招揽生意过程中有明示或其他方式承诺过担保的,投资者就可以要求P2P平台赔钱,P2P平台也不能以“担保违反监管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背景】

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杜万华表示:“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此次司法解释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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