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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个人信用不佳或将无法使用公积金

洛阳网  2017-03-31 10:37

[摘要] 个人征信不佳可能影响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服务的办理,但对公积金的使用并没有影响。往后,这种情况可能要有所变化了。

个人征信不佳可能影响银行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服务的办理,但对公积金的使用并没有影响。往后,这种情况可能要有所变化了。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获悉,《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出炉,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未来如果个人信用不佳或将无法使用公积金。

1 适用范围:所有缴存及应缴未缴职工和单位

《办法》所说的公积金信用信息,是指市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缴存使用公积金过程中产生的内部信用信息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管理、使用所形成的有效记录。

“目前我市有缴存职工49.34万人,缴存单位6602个,但这并非全部。”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负责人称,那些应缴未缴的职工和单位也属于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对所有应该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建立“信用档案”。

此外,我市范围内的开发企业也将拥有“信用档案”,这意味着一些不符合预售资格或者有问题的楼盘将不具备通过公积金购买的资格,也为市民购房在选择上建了一道“防火墙”。

2 个人的八种行为将被列为严重失信

根据个人、单位信用信息的不同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将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按情节轻重划分为严重失信类、一般失信类和疑似失信类。个人信用信息严重失信类、一般失信类具体内容如下——

●严重失信类

(1)单笔贷款近2年内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2)贷记卡近2年内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3)贷记卡使用期内累计12次以上的;

(4)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的;

(5)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本人或协助他人提取公积金、获取公积金贷款的;

(6)5年内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7)2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或对社会公共治安造成危害的行为被相关部门登记在案的;

(8)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列为严重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一般失信类

(1)单笔贷款近2年内累计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助学贷款除外);

(2)贷记卡近2年内累计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且未出具合理说明的(年费除外);

(3)5年内采取违规手段提取本人或协助他人提取公积金未遂,骗提资金被追回的;

(4)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的;

(5)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应该列为一般失信类的其他个人信息。

3 失信后果:直接影响公积金使用

该负责人强调,公积金信用信息,是市公积金中心判断单位和个人信用状况的重要参考依据。单位和个人出现失信行为,将会对办理公积金业务造成不同程度的限制和影响,缴存职工切勿大意。此外,“信用档案”并非只在当年有用,严重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5年,一般失信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部分限制如下:

●提取限制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第(5)条行为的,不允许办理所有提取业务。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第(1)条中存在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行为的,只允许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类第(3)条行为的,只允许办理购买自住住房、重大疾病、低保特困提取业务。

●贷款限制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严重失信类的,暂时取消公积金贷款资格。已办理贷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处置。

●公开曝光

个人信用信息被认定为一般失信类的,在贷款审批中,针对具体失信行为,借款人须做出相应说明或承诺。

对个人严重失信类第(1)、(4)、(5)条,单位严重失信类全部内容,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视情况在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或我市主要媒体予以曝光,并按规定提供给信用信息共享协议单位。

另外还有对有失信行为单位的限制及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等。

从即日起至4月7日,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发送内容至邮箱lysgjjbgs@163.com,或拨打电话64812634反馈。

2.拨打本报热线66778866留言,本报记者将把相关问题整理后带给市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集中解答。

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也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截至4月7日您可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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