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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03-31 13:22

[摘要]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把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作为重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及《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即日起至4月7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 发送内容至市公积金中心邮箱lysgjjbgs@163.com,或拨打市公积金中心电话64812634反馈。

2. 拨打热线66778866留言,记者将把相关问题整理后带给市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集中解答。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把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作为重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及《洛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和承办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同时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全市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并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签订、委托发放和回收;受托银行负责受理、审批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并负责商业贷款的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和回收。双方的贷款意见信息联系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为准,经双方审核通过后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抵押、放款等手续。

第四条 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将所购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

第五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自愿选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规定的自然人,均可申请组合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所购自住住房须同时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

(二) 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五)  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购房人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其所建住房的,在其楼盘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分别到公积金中心及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贷前备案手续。

第三章  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十条 组合贷款的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分别根据各自政策规定,以及借款人的具体情况核定。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分别按各自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各自政策规定调整利率。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期限应一致,短不低于1年(含1年),长不超过30年。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贷款资料。

(二)公积金中心审核。公积金中心按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受托银行出具《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

(三)受托银行审核。受托银行对借款人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核,同时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联系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后反馈至公积金中心。

(四)审批签订合同。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及担保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文本。

(五)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担保公司凭相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在担保公司受理、审核并办理担保抵押手续后,依据担保公司出具的《同意担保声明》为借款人发放公积金贷款;同时,公积金中心向受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放款通知书》,受托银行按照银行相关程序发放商业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抵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且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住房的现值,由担保公司和受托银行按照购买该住房的总价款或者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认的住房评估价值。

第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双方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组合贷款委托担保及反担保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

结清后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约定解除抵押权。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具体还款日期以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均已结清之后,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按合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等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且其合法继承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和受托银行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变更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四条  暂不开展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待条件成熟后适时推出。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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