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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市运输公司停车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洛阳日报  2017-07-03 09:54

[摘要] 被征收人名单:吕晋豫、杨朝汉、杨培源、马鸿斌、孙健洲、许建设、马建安(马玲霞等相关继承人)、符改霞、张爱琴、马书粉、郭小源、吴斌。

根据《西工区人民政府关于市运输公司停车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西政公〔2016〕3号)、《西工区市运输公司停车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关于市运输公司停车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交钥匙时间延期的公告》(西政公〔2016〕5号),西工区市运输公司停车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在此期限内已有96户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吕晋豫等12户被征收人未在此期限内签约及搬迁。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下列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现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人名单:吕晋豫、杨朝汉、杨培源、马鸿斌、孙健洲、许建设、马建安(马玲霞等相关继承人)、符改霞、张爱琴、马书粉、郭小源、吴斌。

二、以上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及移交等相关手续,并腾空房屋。

三、现依法向以上被征收人公告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满60日视为补偿决定已送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吕晋豫,西政补决字〔2017〕4号)

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杨朝汉,西政补决字〔2017〕5号)

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杨培源,西政补决字〔2017〕6号)

4.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马鸿斌,西政补决字〔2017〕7号)

5.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孙健洲,西政补决字〔2017〕8号)

6.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许建设,西政补决字〔2017〕9号)

7.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马建安已故,马玲霞等相关继承人,西政补决字〔2017〕10号)

8.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符改霞,西政补决字〔2017〕11号)

9.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张爱琴,西政补决字〔2017〕12号)

10.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马书粉,西政补决字〔2017〕13号)

11.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郭小源,西政补决字〔2017〕14号)

12.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吴斌,西政补决字〔2017〕15号)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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