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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洛阳协和、升龙天玺……今天要曝光你们干的这些事!

洛阳特价房2018-03-14 14:09:32

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

市消费者协会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对不起了!

京东、洛阳协和、升龙天玺……

今天必须要曝光你们!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消费者席先生在京东商城ishop数码专营店购买手机电池,收货时发现实物不符,遂向京东客服反映该店售假行为。京东商城仅赠送其60元代金券,对售假事件不作回应。市消协以经营者欺诈为由依照“退一赔三”标准进行调解,京东商城赔付消费者116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在本案中,京东商城并未采取措施纠正侵权行为,变相拒绝消费者合理诉求,属于典型的经营欺诈行为。

案例2:买到闹心商品房,消协帮您得赔偿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消费者谢先生等11户小区业主反映,其购买的由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升龙天玺商品房存在房屋设计不合理、销售时虚假宣传等问题。经调查、约谈无效后,市消协启动支持诉讼机制。2017年11月,法院一审判定开发商违约,11户业主拿到了相应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未能按期交付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的一系列行为构成严重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3:家装问题难解决,现场断案定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针对一起由家装瓷砖粘贴问题引发的投诉,市消协启动装修专家现场断案模式,将各方负责人请到施工现场,由专家现场破拆,各方自认责任。之后装饰公司同意免费重新施工,瓷砖经销商同意免费提供所有瓷砖。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为此,销售商和施工方有义务对“问题瓷砖”提供举证责任。

案例4:合同约定不明确,引发退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消费者孙女士投诉称,其儿子是应届高考生,于2016年7月缴纳12000元在河南蒙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学习播音,后由于学习任务繁重无法继续上课,要求退款时遭拒。经调解,双方解除合同,公司退回余款9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是应届高考生,学习任务繁重,上课时间以学校安排为主。培训机构应知晓毕业生的特殊性,却未对消费者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显著方式进行提醒,且对退费约定设定限制,存在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财产权的行为。

案例5:预付消费要注意,贵宾卡易办难退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消费者杨女士向市消协投诉,称其在东海大酒店办理了对方承诺可以随时消费的预付贵宾卡,结果在春节消费时,酒店却告知其春节期间不能使用该卡,也拒绝了其退卡要求。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消费投诉。本案中,当事人未在贵宾卡上明示限制使用条件,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提示,酒店的相关做法违反了《消法》第16条、第53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案例6:装修挺闹心,违约须付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洛阳九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结果工程达2个月。李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遭拒,于2017年1月投诉至市消协。经调解,该公司赔偿工程违约金1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九创公司装修工程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7:限制消费者维权,属于不公平条款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消费者李女士投诉洛阳协和医疗美容门诊部对其进行美容后出现问题,要求赔偿未果,投诉至市消协。在调解中,该门诊部同意补偿,同时提出:若修复术后再次出现纠纷不得向相关部门投诉,必须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消协提出异议无果,于2017年2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案进行公开披露。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下,该门诊部对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要求消费者必须通过“打官司”解决问题的规定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无效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对法定争议解决途径的自主选择权,是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案例8:健身场馆不能用,想退款可不轻松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消费者平女士在西工区悦动健身馆办理了价值5400元的健身卡,在连续2次健身后,该馆不能正常营业,消费者在要求解除合同时遭拒,投诉至市消协。经调解,该健身馆为消费者解除合同,扣除已健身费用400元后,退款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因故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依据《消法》第53条规定,理应退回持卡消费者余额,并承担利息和合理费用。

案例9:团购条款未告知,此时商家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消费者宋先生在美团购买3张门票到洛阳灵山莲花水城游玩,进园换票时获知一张门票可进2人,宋先生要求退还多买的一张票遭拒。经调解,商家赔礼道歉并通过系统为消费者退还一张门票款85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法》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对门票的使用人数没有明示,导致消费者多购票,商家应担责。

案例10:劣质种子频坑农,消协维权挽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8日,农民张某代表村里的23户村民在温县新润丰种植专业合作社购买小麦种子40袋(1200斤),播种后至10月21日均未出苗,他才意识到购买的是劣质小麦种子。因商家不愿意承担责任,张某投诉至偃师市消协。经调解,商家赔偿消费者损失3000元整。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本案中,该合作社销售伪劣种子已涉嫌违法,应当担责,不但要退回农民的种子款,还应当赔偿损失。

你遇到过啥消费的“坑”?

都来留言说说!

来源:洛阳日报记者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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