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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好了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也不一定是你的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11-21 04:00

[摘要] 一个婚姻,是双方的付出。婚姻法第二条确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男女平等原则。女人先尊重自己,要把自己摆在一个平等的地位,而不是弱势地做一个男人的附庸。女人的安全感应该来自自身的独立,而不是建立在男人或者房子上面。

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常大家说的房产证,那个叫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真的不重要,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原则!基于公信力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并且办理房屋登记,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一般要经历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这五个步骤。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房产证没有名字也无所谓,但是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

夫妻双方假如有一方有过错,那么房产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首先这涉及一方有过错的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如果男方出轨了,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女方要先提起离婚。也就是说女方想要请求损害赔偿,女方得先提起离婚。否则诉之法院,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参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可以采取约定财产制。

简而言之,夫妻双方之间可以签订一个协议,一方有过错什么的,另一方将独占房产之类。一个简单的契约同样受合同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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