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中指报告:逾八成城市楼市上周成交量环比下跌

房天下  2011-04-12 16:37

[摘要] 4月11日消息,中指研究院今日发布报告称,上周(4月4日至4月10日)监测的35个城市超过8成城市的住宅成交量环比下跌,16个城市的成交量环比跌幅超过40%,土地市场成交量也是大幅回落,不过大多数城市的房价变动较为平缓。

无论是今年1月份国务院发布的“新国八条”,要求600多个城市合理确定新建房价格控制目标;还是由8部委共同参与的督查组即将分赴一些省市专项督查房地产调控落实情况,这一连串反应都在表明:政府部门“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图已十分坚定与急迫。然而至今各地仍然胶着于“数据拉锯战”,一系列“限字令”过后仍然“涨”声一片,甚至出现二、三线城市房价高涨难抑,呈现“一线化”势头。

虽屡屡被问及,但房价之“涨与不涨”,并非我在此论述的关键词。我也一直未抱着“房价下降”好,还是“房价上涨”好的意识。不过关于“新国八条”、“督查组”之类看似严厉的调控手段,我始终愿意相信:“政府援手”的恰当发力,可挽回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在处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房价调控上。

在检视这一令人难安的房价调控现状之后,不难发现“政府援手”之所以未能收到实效,或存在一个不可淡视的困境:“房价调控”或未真正着力于“中国特色”,并对非市场逻辑运行下的房价现状反应过度。

首先在资本市场上,与美国住房市场较成熟,政府只需通过利率和税收杠杆就能有效调控房价相比,中国利率非市场化、股市不成熟,就导致资本过度涌入房地产市场,人们高比例地将资产配置在房产上,并希望以此抗击金融危机或通胀,这一投资单一化、集中化增加了中国房价在资本市场上调控的难度,调控政策便常常失效。在这一意义上,除了提高基准利率外,更要进一步开放并营造良好运行环境的资本市场,培植金融市场上健全的信托责任意识,引导人们合理投资。如果这些货币政策的着眼点仅仅是在限制房价上涨这一单纯目标上,结果很可能是适得其反。

再则从中国城市化转型过程来看,城市化增速度、大量资本向城市倾斜,以及城市投资环境的总体改善,使房地产市场形成刚性需求。这一个“中国特色”则顺理成章地使城市地价不断攀升,房价随之大幅提升,大大超过地区名义GDP增幅以及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于是在我看来,一般工薪阶层“买房梦想破灭”都是合理的,至少买房难的呼声无论多高,这也并不代表着房价超出合理预期。观照之下,“新国八条”逼压之下600多个城市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纷纷与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这无疑是地方政府一贯的单一行政化思维的结果。主导房价调控进程的单一化的行政思维,无非就是手段上的东拆西补,反而导致房价调控漏洞百出。那么,处于刚性需求之下的房价调控,政府提供廉租房或类似于香港地区的“公屋”或为最有效的措施。我较为悲观的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当是“政府援手”发力的关键之一,但多年来却一次次停留于纸面,至多成为一时宣扬的“政策口号”,问题突出就应急式采纳,一阵猛风过后一切依然。

不论如何,淡化忽视“中国特色”,自我逼迫地发布一系列“限字令”,或对房价增幅的反应过度与应景操作,都无助于实现房价调控者的预期效果,甚至大大传递出“房价高涨已是不可阻挡”的幻觉,进一步刺激人们投资房地产。更有甚者,政策过急反应于“房价调控”,未必就能真正理清城市房价是否合理,房地产市场是否泡沫过多等这些基本前提。事实上,目前这些城市陆续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显然并非越低越合理。相反,我以为尽管工薪阶层买房难度加大,但伴随着中国城市化仍将持续的过程,中国房价仍然处于上涨的关键时期,目前房价上涨的增幅仍然处于合理的范围内。房价调控不妨理清思路,切实认识并分析房地产市场上的“中国特色”,合理有度地开放资本市场,形成健全信托责任体系,并规范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同时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完成,切勿过急于仅仅着眼于“限购限涨”的“房价调控”。

一旦忽视中国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调控的前提预设,而过急且盲目地直接在房价上与开发商们玩起“数字游戏”,又如何真正使房价回归理性呢?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